2019年,安阳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567件,目前已全部结案;受案标的额24.13亿元,受案标的额再创新高;案件涵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涉及市场主体及老百姓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安阳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仲裁制度高效、便捷、专业的优势,妥善处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为我市经济营商环境的优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精选出十个不同领域的典型案例,提醒大家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安阳仲裁委员会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买了别人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无产权证的房子,对方可以办理产权证以后怎么维权?
刘某购买某小区房产,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子没有办理产权证。后刘某将房子卖给张某,并由张某继续替刘某还银行按揭贷款。后来,案涉房产可以办理产权证,张某将银行欠款一次性还清,刘某未办理产权证。
【案例评析】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申请人尚未领取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所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在申请人张某已经代被申请人刘某将贷款本息结清,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后,刘某应当协助张某办理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并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
案例二
被保险人放弃第三者赔偿,还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车主王某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并由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于第三人致车辆受损,第三人负全责。发生事故后,王某与第三人就车辆损失签订协议书约定,第三人赔付王某3.4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5.82万元。
【案例评析】
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证明,第三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因此,申请人的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由于申请人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其既可以直接要求第三者赔偿,也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先行赔偿,在被申请人赔偿后,申请人应当将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向第三者代位求偿。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与第三者达成了赔偿协议,申请人仅要求第三者赔偿了停运损失3.4万元,并明确约定,不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追究第三者的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赔偿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不再承担赔偿申请人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申请人赔付修理费49800元、施救费6500元、评估费1900元,共计人民币58200元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案例三
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解除?
双方签订房租租赁合同,又由于被申请人赵某(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申请人某公司(出租人)向赵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赵某腾房并支付房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在到达被申请人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租金至实际腾清房子之日止。
案例四
如何认定股东身份?
被申请人股东一致同意申请人陈某入股,申请人陆续代被申请人付款186余万元,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后来被申请人40%股权的股东不同意签订股权合作协议。申请人陈某要求返还投资款。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陈某不是被申请人股东,请求返还投资款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五
不交物业费,应当向谁主张?
《物业管理协议》首部列明被申请人并注明身份证号,尾部有被申请人的签名,“某公司”在尾部加盖了公章。被申请人为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且为法定代表人。此种情形下,袁某的签名应当理解为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公司的行为吗?从协议内容看,条款中的乙方应理解为指向协议首部列明的被申请人。从协议履行情况看,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7个月的物业费。
【案例评析】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确认是本案的难点。因被申请人为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协议落款为某公司。仲裁庭对此审查时,首先考虑了某公司在协议尾部盖章的行为是保证担保关系还是协议当事人,其次考虑了某公司的财产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否混同,最终认定被申请人袁某为本案适合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申请人缴纳拖欠物业费。
案例六
供货不符合合同要求,能否主张合同价款?
AB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货后,A公司向B公司主张货款,B公司同时反请求,主张A公司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
【案例评析】
双方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同时约定若A公司供货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由A公司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在实际履行时,A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数量或型号不完全一致,但B公司收到后并没有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A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应当向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案例七
竞买人竞拍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拍卖公司能否主张佣金和保证金?
申请人某拍卖公司介绍某公司管理人委托,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被申请人按要求缴纳了50万元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并以最高价拍卖成功。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拍卖价款为509万元,佣金254500元,在拍卖成交15日内支付。之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拍卖成交款并未足额支付拍卖佣金,尚欠佣金89075元。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尚欠佣金及利息并请求确认50万元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申请人所有。
【案例评析】
双方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没有关于被申请人违约后保证金50万元的所有权全部归申请人的表述,只显示为“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50万元保证金的收取人和监管人均不是申请人,可见50万元返还与否的控制权、占有权、决定权并不完全属于申请人,故“不予返还”也无法当然理解或确认等同于50万元申请人取得了所有权。50万元保证金的性质属履约保证,具有担保功能,既保证佣金的支付,又保证拍卖成交款的支付。因此不应确认50万元保证金归申请人所有。
案例八
小业主不按时还月供,开发商有权利追偿吗?
李某为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40万元,由某开发公司对该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发放贷款,李某在支付5次月供后断供,某银行扣划某开发公司保证金。
【案件评析】
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导致申请人保证金被银行扣划,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对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案例九
自然人之间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如何主张利息?
两个自然人之间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若借款人违约,自违约之日起,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每天0.5%的违约金。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30万元,月利率2%。
(编者注:根据最新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十
合伙解散后是否应当清算?
申请人路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和张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运营某机构,某机构关闭后,双方发生纠纷。
【案例评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双方出资存在较大分歧,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基本事实,而申请人、被申请人庭审时均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财务进行鉴定及清算,不符合《合伙协议书》第十三条“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合同约定。故不支持申请人路某的仲裁请求。
(安阳仲裁委员会受理科 刘春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