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居住在龙安区的郑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正当职业。2017年6月,郑某遇到了熟人张某,二人叙旧的时候,张某提出了想买一辆电动自行车的想法,郑某告诉张某他可以想想办法。
2017年6月11日上午,郑某到位于铁西路南段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遇到了正在出卖电动自行车的贺某。郑某对贺某的二手车一边“热心”评论一边试驾,声称自己的朋友想买一辆电动自行车,可以帮忙卖这辆车。然后郑某对贺某谎称要将电动自行车开到附近的宏源小商品市场让朋友看一看,将贺某的电动自行车骗走。
郑某驾驶骗来的电动自行车去找张某,途中因该电动自行车没电无法行驶,郑某便电话通知张某将电动自行车拉走了。张某给郑某2000元钱购买了该车,然后把电动自行车藏匿到了其位于汤阴县的家。公安机关将郑某、张某抓获后,将电动自行车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了评估,价值人民币1.7万元。电动自行车被追回,退还给贺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害人被骗取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7万元,而被告人郑强从中得到了2000元。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角度来看,如果电动自行车没有被追回,确定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价值是2000元还是1.7万元是需要明确的;本案中公安机关追回了电动车并退还了被害人,被害人没有什么损失,不用考虑是2000元还是1.7万元的问题。但是对于二被告人定罪量刑,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被告人郑某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属于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诈骗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不够这个数额的可以给予其他法律处罚。
被告人张某明知电动自行车来路不正,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低价购买后藏匿于老家,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
可见,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影响到了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那么犯罪数额按照法律规定究竟应该认定为电动自行车的价值1.7万元,还是应该认定为二人实际交易金额2000元呢?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对于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条文规定理解,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掩饰隐瞒明知是犯罪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均是指财物的数额(价值),而不是犯罪分子得到的数额(价值)。其次,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以财物评定价值来认定犯罪数额,既有利于犯罪数额的客观认定,避免犯罪分子以极低的价格交易逃避法律的惩罚,同时又和判决时保护被害人损失数额的理念一致,符合人们的常识性认识。所以,本案犯罪数额应按照1.7万元予以认定。
2018年1月23日,法院综合考虑郑某有犯罪前科、被骗电动自行车已经追回退还被害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简介
张琰成,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4年,参与审理各种刑事案2600余起,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实践经验,多次荣立二等功、三等功,被评为市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