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庆华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制定《条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2018年5月,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争取经过5年到10年的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二,这是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近年,中共安阳市委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全面提升了安阳的软硬件建设水平。加强文明行为立法工作,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法治的引领与推动作用,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朝着法治化的方向迈进。第三,这是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通过持续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安阳的城市环境和市民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在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领域仍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如餐饮铺张浪费、噪声扰民、乱扔垃圾、高额彩礼、不文明养犬等,群众反映强烈,亟须通过立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问:制定《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该《条例》是我市在精神文明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化、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现实问题,引导推动全社会树立文明观念,养成良好习惯,提升公众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
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地方立法计划安排,《条例》制定工作于2019年7月启动。市文明办牵头承担《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工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初稿于2020年3月完成。4月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8月31日,《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通过。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坚持开门立法,广征民意,先后采取实地调研,与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座谈,听取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人员意见,委托县(市、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服务基地调研,学习借鉴外地经验,通过《安阳日报》、市民之家网、市人大信息网公布草案全文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积极听取省人大指导意见,并就《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报告,期间经过多次修改,数易其稿。最终,《条例》于2020年9月26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高票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以及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公民在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环境、出行、旅游、生活、养犬、使用网络等方面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以及对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绿色祭祀等文明行为的倡导性要求。第三章保障和监督,主要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所负有的执法与保障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对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反映强烈的违法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问:《条例》有什么特色亮点?
答:《条例》内容重点突出,地方特色明显,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突出价值引领。《条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公民文明行为为调整对象,着眼于公民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确立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通过倡导性、约束性、处罚性条款的设定,为公众践行文明行为提供指引,旨在向社会传达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以达到促进公民文明素质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目的。
(二)强化德法共治。《条例》在功能定位上,注意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条例》行为规范部分,在为公民设定文明行为最低限的同时,专门规定了倡导鼓励性条款,而法律责任部分则为违法不文明行为划定了红线,即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条例》通过严格的处罚来解决;对尚未构成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仍由道德来调整;对志愿服务、慈善募捐、无偿献血等高尚文明行为,《条例》则积极倡导鼓励,这样的制度设计便于公民能更好了解《条例》倡导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的立法宗旨。
(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条例》在对社会基本文明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积极作出回应。如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条例》专门规定“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自觉佩戴口罩” “使用公筷公勺”等;又如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杜绝“舌尖上的浪费”,《条例》专门规定“厉行节约,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等;再如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专门规定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绿色低碳生活、绿色祭祀”等内容,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四)力求务实管用。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条例》不可能对所有不文明行为穷尽列举,为此,《条例》重点对市民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以及管理中屡禁不止、屡纠不绝的问题,如禁烟场所吸烟、噪声扰民、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倒污物、车辆不礼让行人、车窗抛物、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高空抛物、遛狗不牵绳、便溺不清理等不文明行为,通过设立专门条款并设定相应处罚进行重点规范,既回应了群众关切,也提高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问:如何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答:“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制定后,关键在于执行。《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在促进和践行文明行为方面所负有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条例》公布后,各级各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应全面领会掌握《条例》内容,带头学习遵守,严格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各社会责任主体应自觉遵德守法,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做践行公共文明的宣传者、参与者、遵守者、实践者,共同营造全社会遵德守法,崇尚文明的良好氛围;人大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跟踪了解条例的实施效果,配套制度的制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努力使《条例》与时代同步,与实际相适。文明你我他,创建靠大家。只有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遵守、共同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才能落地落实,《条例》才能真正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社会遵德守法、崇尚文明之风才能蔚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