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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5日 星期

出国留学热 公证来帮忙


随着中考、高考相继结束,选择出境留学的学生开始着手办理相关手续。近日,有一位刚高考完的学生小方,准备出国留学,国外要求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因小方不是在医院出生,没有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所以向公证处求助,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小方的户口与父母户口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父亲是户主,其母亲是在小方之后入户;小方不是独生子女,没有《独生子女证》;小方父母的结婚登记时间又在小方的出生日期之后,所以不能推定户口簿上户主的妻子就是户主孩子小方的母亲。

公证解读:

申请赴国外移民、求学、求职、继承财产的,外国政府通常要求提供出生公证书,而公证书内容是经两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确定的,行文格式有严格要求。出生公证用于证明自然人出生于我国境内的法律事实。出生公证书除注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外,申请人亲生父母的信息也必须注明,也要注明父母是否健在的情况。

出生公证书要求注明亲生父母的情况,申请人与继父(母)、养父(母)的关系不属于出生公证证明的内容,而属于亲属关系的范畴。本例中,小方虽与父母同户,但户主为父亲,第二人为户主的孩子,第三人为户主的妻子,户口簿上并没有直接体现妻子与孩子的母子关系。《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凡是登记于户口簿上的事项,均能对公民的身份起到证明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即使是收养的子女或继子女,在“与户主关系”栏中也会登记为子女(与亲生子女并无不同)。鉴于此,不宜仅根据户口簿这一唯一的证明材料,为小方出具出生公证。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小方需补充证明材料。

小方既无《出生医学证明》又无《独生子女证》,可提供父母工作单位可以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事档案、或者申报户口时的户籍档案资料等。后在公证员的帮忙和指点下,小方在从出生至今就一直生活居住的村委会出具了关系证明,顺利办理了出生公证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赵延宏,法律本科学历,具有涉外公证资格。该公证员自1986年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恪守公证职业道德、遵守公证职业纪律、严格执行公证职业规范,办理了大量的国内民事、经济及涉外公证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公证经验。

手机:18567750393

座机:0372-510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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