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璐)7月17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对张海群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海群纠集被告人李某、康某、张某多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索要赌债、代人讨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海群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康某、张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给白璧镇一带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文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群纠集被告人李某、康某、张某等人在白璧镇及周围区域索要赌债、帮人讨债,多次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当地生产、生活秩序,且被告人张海群系该组织核心人物,其他组织成员基本固定,依法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海群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康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