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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 星期

普及保险知识 保障美好生活
保险基础知识园地(一)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说到保险,很多人都或多或少知道一些,但细想一下,大部分人对保险基础知识还比较陌生,在挑选保险产品时,不知道哪个适合自己。

为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提升保险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今年,安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安阳日报》连续刊载投保、理赔等方面的保险基础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科学理性运用保险来保障美好生活。

保险常见名词解释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等。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机构或个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

●承保: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

人身保险知识

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合同,因此,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时都会较为慎重,仔细挑选。目前,市场上主要有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两大类,普通型人寿保险主要是保障型,而新型人寿保险则具有很多投资的功能。从大的类别来说,普通型人寿保险有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以及两全保险三大类别。其中,死亡保险又包括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种。选购人寿保险时,要注意下面10个关键问题,才能选购到一份合法、可靠、有利的人寿保险。

了解以下两点基础问题

①选择合法的寿险公司。这是所有一切的前提,同时也是选购其他保险产品时都应该注意的问题。消费者应当购买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有合法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在办理投保时,尽量到其营业场所查验其是否具有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活动。

②选择合格的代理人(营销员)。一名合格、负责、专业的保险代理人会为你选购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带来很大帮助。《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请注意检验代理人(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身份证。

选购时要明确的几项重要问题

③注意从需要出发,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保险。

这条看起来很简单,也似乎是很多人都懂的道理,但实际上却也常常被很多投保人所忽略。有的人会过多听从别人的建议,甚至直接照着别人的投保单来一份。有的只关注保险产品的某些利益部分,而忽略自身需求。事实上,当你选择投保时,第一个最应该问自己的问题是:我需要什么?我想让保险为我分担什么?

④看清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在大致确定了自己想要购买的保险产品后,下一步要做的就是要彻底弄清你买的保险产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是什么?责任免除是什么?怎么交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这些问题都弄明白以后,有助于避免日后的保险合同纠纷,更有利于你选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

⑤明确保险利益问题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等,可由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⑥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需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签署保单时需要注意的方面

⑦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的要求。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投保人尽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主要有三种后果:一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⑧亲笔签名十分重要。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

⑨索要正式保费发票。交付保险费时,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发票或其他证明,并妥善保管。

⑩注意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财产保险知识

对于绝大多数车主而言,都会为爱车选购一些车险。但是,对于车险的概念,很多车主却并不是很清晰,有的甚至都不了解自己选购的车险产品里都包括哪些内容,也有一部分车主仅仅凭借产品名称,有一个想当然的理解。殊不知,以上这些做法,都有可能导致你对车险存在极大的误区。

误区一:“全险”=特省心,出了事全赔!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没事,我这车买的可是“全险”,出什么事都赔!那么,事实是这样吗?上了“全险”,无论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需要担忧了吗?

首先,我们得先明确“全险”的概念。并不是“保险全买上了,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赔偿”的意思。其实,在保险术语中根本不存在这个词语。保险公司的汽车险种有很多,以改革后车险条款为例,车险有主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别,其中主险共有4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4个独立的险种)。附加险有11种(这11项的附加险分别包括:1.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损失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车身划痕损失险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7.车上货物责任险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不计免赔率险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11.指定修理厂险)。

那么,你理解的“全险”是什么呢?一种情况是,有的人可能只购买了以上险种的一些主要险种,比如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就根据字面理解以为自己买了“全险”。另一种情况,即便是你投保了全部的车险和附加险(共计15款),也不能说是“全险”,因为还有很多种情况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正确理解“全险”的概念,可以说,并没有真正的“全险”存在,只是有的消费者购买的险种相对更为全面,提供的保障更多而已。

误区二:只要总额在122000元以下,交强险都赔

有些车主在选择保险时认为,交强险已经有122000元的赔偿了,按照这个数额,应该可以满足很多赔偿金额,因此仅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其他的保险,但是这些车主却忽略了交强险是有限额这点。

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因此122000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误区三:保险到期,过几天再续没关系

有些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忘了续保,也有些车主认为晚几天续保没关系,然而就因为心存这样的侥幸,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求你赔偿122000元以下的金额都是成立的,而且这部分费用还得自己承担。

此外,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要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理赔知识

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参加保险的家庭、个人日趋增加。但投保后,一旦遭遇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大小小的灾祸事故,有的保险消费者却因不清楚保险条款和保险知识而陷入索赔的误区,保险理赔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明确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

【案例】

一位保户为自己拥有产权的单元楼房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在装修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自然损失了经济费用。保户误认为上了保险就可以索赔,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员工耐心地将保险责任一项项讲清楚,这位保户方知,个人装修破坏房屋不属于保险责任。

现在,保险险种较多,像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除了基本险种之外,还有附加险种。

如机动车辆保险除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基本险外,还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附加险种;而家庭财产保险除基本险外,附加险包括家庭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现金首饰盗抢险、计算机硬件损失险、家用燃气器具责任险、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赔偿责任险、家庭治安险,涵盖了家庭生活的许多方面。

由于基本险、附加险有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因而保户在出险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在你投保的范围内。

只有发生的灾害、事故在你投保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赔偿。所以,保户在投保时要选择好险种,日后才能得到可靠保障。

二、了解保险知识

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保户应妥善保管保险单。作为一名入保的保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家财保险期限内如果搬家变更住址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财产权益属于谁等。只有“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更好地在出险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否则不但白白耗费人力、物力,还会闹出笑话。

【案例】

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户家庭几年前参加过一年期家财保险,一年后没有再续保,实际上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没想到,又过了一年的春夏之交,其家中不慎失火,损失不小,忽然,这家主人想起加入过保险,就到保险公司索赔,声称肯定入了保险,但保险单已丢失。保险公司一听不敢怠慢,组织人力从电脑底档中查了个遍,才知他家早已终止保险合同,当然谈不上赔付。直到此时,这家主人才恍然大悟,方知由于自己的侥幸心理没有续签保险合同,使今日的损失无处赔付,于是又重新投保。

三、清楚赔偿流程

保险索赔是体现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最明显特征,许多单位和个人都是看到别人出险后获得科学、及时、合理的赔偿才成为保户的。但保险索赔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还要提供必需的单证,缺一不可。像机动车保险,发生事故后,保户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反映事故的情况,填写出险报告,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待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保户办理索赔时还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才能按规定赔偿处理。

相反,有的人出了事故后,什么手续也不办,单证也不提供,一门心思到保险公司找熟人、托门路,希望能得到理想的赔偿,这更是一种误区。理赔过程有数道程序监督,每一笔费用支出有严格的界限,有数道审批关口,找不找熟人都一样,应该遵照索赔规定办理,提供应交予的一切手续、单证,才能加快赔付进程。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财产悉数投保本身也是理财的一种方式。出险后,保户通过索赔使损失得到赔偿也就达到了投保目的。因此,避免陷入索赔误区,依法依规办事,做个明白的投保人,才是正确的选择。

(本版内容由安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综合整理,仅对一般情况进行列举阐述,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以实际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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