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我处的遗嘱公证业务大幅上升。在此,我处工作人员向广大市民展示一个案例,并作出解答。
据《广州日报》2019年10月28日的报道:梁某生前立下了公证遗嘱,身后财产由最小的儿子继承,其他3个子女认为老父亲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要求法院撤销该遗嘱,父亲遗产由4个子女平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经过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立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挥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订立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公证遗嘱只能在公证机关订立,请广大市民订立遗嘱时在公证处指定的公证员面前订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王弘佐,法律本科学历,现任安阳市公证协会副会长、安阳市中天公证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