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金融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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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 星期
开栏的话:金融要以服务人民生活为本。随着金融消费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日益密切,金融领域维权案例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行业规范、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维权需求是加强金融制度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银行理财怎么变成了保险?


为促进我市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增强金融消费者获得感、促进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近期,《安阳日报》与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共同开设《金融维权》栏目,刊载我市较为典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共同推动我市健康金融环境建设。欢迎广大读者提供新闻线索,或直接拨打金融消费维权电话:12363。

2018年6月20日,投诉人在某银行办理了理财业务,每年存1万元,一共存5年。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利息为4厘,结果发现该理财项目实际一年收益的利息为3厘,与之前的约定不符,要求该银行退还1万元。该银行工作人员称保险不到期不能退,投诉人表示并不知道办理的理财产品属于保险类产品,并拨打12363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了解情况以后,立即与该银行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人员联系。经调查取证,该银行工作人员表明该理财产品确实属于保险,但相关工作人员在介绍时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该理财产品购买人具备辨别能力,收到合同后已知悉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相关权利义务,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

投诉人则表示该产品属母亲代替购买,老年人未注意到理财产品的具体属性,只关注了理财产品的利息约定,现利息约定与当时咨询情况不符,银行应退还1万元的存款。

接到反馈后,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的工作人员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告知其银行已尽到详细的告知义务,且有回访电话录音为证。投诉人表示理解相关金融机构的工作规程,但利息约定却不能接受,且家中有事需要用钱,希望能够退保。

本着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宗旨,在和某银行安阳分行进一步沟通后,银行同意退还投诉人1万元的理财存款,但自2018年6月20日起的利息不予退还,投诉人表示接受,并对处理方式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案例启示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柜台或者正规的理财窗口办理理财业务时,务必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以及每一项条款,要懂得合理运用产品的犹豫期。一般情况下,保险产品都有10天~15天的犹豫期,其中保险渠道10天,银行渠道15天,购买产品后,在产品犹豫期内可以免费退保。

此外,欢迎市民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会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完善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努力做到事事有着落,提升消费者投诉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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