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林州市任村镇的张某反映,其母李某于今年年初去世,遗留有一本存折,存款约1000元,申办继承权公证。经初步审查,张某有一个姐姐,无配偶、无子女,无固定收入,通过与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张某的情形符合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予法律帮助。
申办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比较繁琐,考虑到该公证事项为法律援助事项,且涉及遗产金额不大,公证员决定上门为其办理公证。公证员首先来到张某所在辖区派出所,经核实,张某的母亲李某确于今年年初去世,并已注销户口。随后,公证员向村委会工作人员核实,张某还有一个姐姐。调查清楚后,凭存款证明、注销证明、村委会证明及走访工作记录,公证员为张某出具了小额继承公证书,并减免了部分公证费用。张某随后到银行取出了存款。
公证员解读: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条,一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二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案件;(二)请求给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公证员简介
程彬,法学本科毕业,现为林州市公证处公证员,自2015年3月开始执业,出色地完成本级各项公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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