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璐 通讯员 郑艳芬)11月7日,记者从汤阴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和安某在安阳市某小区实施盗窃,安某负责望风,王某用汽车解码器开锁,将被害人车内的银行卡盗走,后利用银行卡“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通过购买的POS机盗刷被害人名下4张银行卡内资金共计2万余元。尝到甜头后,两名被告人又流窜至内黄县、汤阴县等地,用同样的手法作案。在短短一周时间内,二人作案9次,盗刷6名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和安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