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等四地将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周五(8月27日)发布通知称,自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山东、江苏四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一年。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审核申请企业资格。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

    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试点分局按照《试点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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