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0-01-12          文章来源:新华网综合

    案例5

    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杨勇从2008年7月开始在网上推销广告获取广告收入。同年11月30日,杨勇利用互联网架设的手机WAP,注册了两个域名,并以每年250元的租金租用了美国的两个服务器空间,后通过复制淫秽WAP网站上的源代码修改成自己的网站,再传到租用的空间上。2009年2月,杨勇在前述网站上设立“社区”、“图片导航”、“视频导航”、“帝国合作站点”、“小说导航”等版块,发布了大量淫秽图片、淫秽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杨勇在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还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通过使用淫秽诱导性词语作为标识吸引浏览者点击的方式链接在自己所建的网站上,广告营运商根据广告点击数支付给杨勇广告费2 000余元。经勘验,截止2009年6月3日18时15分,杨勇建立的其中一个网站上有淫秽电影275条,淫秽图片2 619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在其所建网站上链接大量淫秽电子信息,并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中传播,加入广告联盟后,将广告信息以淫秽诱导性词语为标识的方式链接在同一网站上,其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增加广告点击量,从而实现牟利,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在网站上链接的淫秽电影、图片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6

    骆良衍、骆立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8年6、7月,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商量开设境外手机WAP淫秽色情网站。2008年8月起,骆良衍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000多张色情图片中的700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色情电影上传到网站后台。骆立顶也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通过UBB码将900多张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境外淫秽色情网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骆良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骆立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击网络淫秽色情 严打手机网站淫秽色情 扫黄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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